山西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

一、山西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

山西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山西省政府《關於調整全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

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兩部分構成,各縣(市、區)內分區域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徵地補償的依據。

(一)本標準適用於山西省行政轄區內除基本農田以外的集體農用地。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和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按法定最高標準執行,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務院批准。

(二)非農業建設項目涉及徵收集體農用地時,根據土地所在縣(市、區)的區域位置確定徵地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爲使同一區域內不同質量的農用地得到更爲合理的補償,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域內,耕地中的水澆地、水田在公佈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增加2倍執行,旱地和園地按公佈的補償總倍數執行,林地在公佈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2倍執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在公佈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4倍執行。

(三)本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植被恢復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所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不超過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着物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補償。徵收林地、園地的,由建設單位按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果樹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支付。

(四)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可參照本標準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五)徵收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按照項目所在區域公佈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補償倍數的上限支付土地補償費。徵收農村宅基地,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六)耕地開墾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按照調整後的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我省已規定的倍數測算。

按照公佈的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各地人民政府要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二、徵地補償費用處理方式是什麼?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不管是徵收土地,還是其他的單位徵用土地,土地的使用者的經濟權益都是會由於土地被徵收(用)而受到一定的損害的,這也是徵收(用)方需要支付徵地補償的一個原因,具體的補償標準,在徵地工作具體落實之前就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