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2、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發生糾紛。
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分配方案不當糾紛。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徵地補償款只要是符合條件的農戶都可以分得補償,不會因爲純女戶而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