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農村房屋確權需要哪些證件
民法典對農村房屋確權需要哪些證件沒有具體的規定。而農村房屋確權時,一般要提供宅基地使用權證、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一十一條【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二、農村房屋買賣合法嗎
農村房屋買賣有效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一般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
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成員,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
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2、對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
賣房人必須對自己財產有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對於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說,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並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
3、那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如果買房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以買賣形式變相的佔有更多的宅基地,這樣的買賣得不到法律的支援和保護。
4、一般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
這是必經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農村房屋確權需要哪些證件沒有具體的規定。
而在實踐中,對農村房屋進行確權時,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宅基地權屬證明、房屋界址、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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