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徵地補償安置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的區別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決定是徵收集體土地時,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對被徵地村民給予補償的方案。而徵收補償方案是徵收國有土地房屋時,對房屋所有人補償的方案。兩者區別是徵收標的不同。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徵地補償安置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的最大區別就徵收標的物不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收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而徵收補償決定徵收的主要是國有土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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