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有權認定違章建築並強制拆除嗎?

居委會有權認定違章建築並強制拆除嗎?

家住江蘇某地的吳先生於2015年在自家樓頂的平臺上搭建了50餘平米的簡易房,因爲院裏原有的倉儲間改造成了車庫,所以也就新建了用來存貯雜物的倉儲房,但是最近因爲要開展整治違章建築的工作,也就沒幾天,當地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就將吳先生於2015年在自家樓頂的平臺上搭建的50餘平米的簡易房以違反《城鄉規劃法》的的相關規定爲由認定爲違章建築了,並且還組織了拆除分隊要將吳先生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吳先生趕忙制止,請求寬限幾日,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也勉強答應下來,在後來吳先生向上級反映才得知,當地的居委會的此次整治違章建築的行動並沒有經過上級相關部門的授權亦或者指派。

對於這個案例來講我們首先分析一下,吳先生於2015年在自家樓頂的平臺上搭建的50餘平米的簡易房是否屬於居委會所認定的違章建築。那什麼性質的房屋才屬於違章建築呢?違章建築一般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設建造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也就是說未經過相關部門批准,也未取得相關許可私自搭建的建築物。

居委會依據2008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認定吳先生於2015年在自家樓頂的平臺上搭建的50餘平米的簡易房屬於違章建築的緣由是因爲,《城鄉規劃法》規定2008年以後要開工建設的建築物必須要依法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否則將會被城鄉規劃主管認爲違法建築。本案中吳先生於2015年私自在自家樓頂的平臺上搭建的50餘平米的簡易房,並沒有經過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許可,所以吳先生私自在樓頂上搭建的簡易房涉嫌違章建築。

但是本案中還存在一個重要的執法問題,該居委會有認定違章建築並實施強制拆除的職權嗎?其實居委會和村委會一樣,都是本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羣衆自治性組織,依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關於基本職能的規定,居委會並不屬於國家機關,是不能單獨來行駛相關行政機關的權力的,但是上級指派任務的或者授權的除外。儘管如此,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纔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在認定前置程序也需要對涉案建築進行覈實認定,當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也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

所以總而言之,吳先生私自搭建的簡易房屋是否屬於違章建築應當是由當地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出認定和處理,可以責令吳先生限期自行拆除,如果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則可以在行政處罰後吳先生來申請補辦相關手續,居委會是沒有相關權力的,吳先生可以提起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