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這種錯誤觀念讓很多人少拿幾十萬補償款

鄉鎮、街道辦、村組、拆遷公司無權進行徵地,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但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或部門不能直接進行徵地,沒有拿到批文就進行徵地是違法的,這一點卻鮮有人知。這其實是我們被徵收人判斷徵收方是否違法徵收的第一個關鍵證據。

徵地拆遷中,這種錯誤觀念讓很多人少拿幾十萬補償款

徵地拆遷中,90%的人都有的錯誤觀念,您有嗎?

“市縣級國土資源部可以徵地吧?”“市縣級人民政府來徵地,這個是合法的吧?”很多被徵收人一聽說徵地的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就認爲肯定是沒問題的。其實不然,魚目混珠的事情多了去了。90%的人都混淆了《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哪些級別的政府或部門可以徵地的相關規定。

毫無疑問,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有權發起徵地的,但是幾乎無權未獲批文就進行徵地。開展徵地,必須要有省級人民政府上或國務院這兩級政府的批文才合法。注意,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無權直接徵地。

嚴格意義上講,能夠批准徵地的行政單位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市縣級人民政府只是發起和組織實施單位。這是很多人容易誤解的兩種情形。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爲大傢俱體解答。

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獲批後纔可徵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單位不經合法流程就進行徵地,是違法的。必須要拿到了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徵地批文,才能執行具體的徵地流程。否則就是違法徵收,您可以拒絕徵地和簽字。

在這一步,很多人由於不熟悉相關法律,被動放棄了自己的知情權,也就導致了在徵收方違法徵收的時候,還以爲一切都是“理所當然”的。或者不敢就徵收方的違法行爲大膽指出來,也不敢要求徵收方提供合法的徵收流程。

所謂“一步錯,步步錯”,由於徵收方已經違法徵收了,你還不知道或者不及時提出合法的訴求,那麼徵收方的後續違法徵收行爲,你也就很難發現或應對了。在這樣的錯誤觀念引導下,放着法律賦予你的正當權利不利用,還想要取得較高補償,豈不是癡人說夢?少拿幾十萬補償是常見的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爲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記住!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徵地的情況只有一種

《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看到,在徵地方面,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徵地的權限是很小的。僅限一部分土地。其他徵地則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徵地批文。

如果沒有徵地批文,就來徵地,那就是很典型的違法徵收行爲了,可以依法起訴。

徵收這些土地需要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也就是說,凡是涉及對基本農田的徵用,哪怕是一寸土地,也需要國務院的批文。很多地方,說把農民的農田徵用就徵用了,直接推平毀壞,用來搞建設,也沒有國務院的批文。這是違法的。一旦起訴,幾乎是一告一個準。

徵地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這就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徵地過程中的其他作用和權力。是徵地工作的發起者、組織者和實施者,但不是批准單位。土地徵用的核心權力還是在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

土地資源等部門會組成徵收指揮部,具體執行徵地工作

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雖然不能再沒有批文的情況下進行徵地,但是它又是獲取批文後徵地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

通常來看,一般是規劃部門和城鄉管理部門和土地資源部門抽調人手,聯合組成我們比較熟悉的拆遷辦或者徵收辦公室、徵收指揮部等,來具體開展徵地工作。

有時候,徵收方也會把權利下放給街道辦或村委,但必須有嚴格授權檔案,並蓋章簽字。如果沒有這些嚴格合法的流程管控,就會出現大量違法徵收和強拆,傷及廣大被徵收人的合法拆遷補償權益。

徵地補償不合理,徵收指揮部也解散了,該找誰談補償?

在徵地工作完成後,這樣的聯合辦公室就會取消。有的當事人在徵地結束幾年後,纔要求走法律途徑起訴徵地指揮部,結果發現指揮部早已人去樓空。因此當徵地補償不合理的時候,大家一定要儘早啓動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徵收指揮部解散後,我們還可以就徵地補償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實起訴市縣級人民政府,來爭取合理補償。根據法律規定,啓動徵地活動,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市縣級人民政府就是我們口中的徵收方。也是徵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我們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對象。

記住,千萬不要錯過維權的法定時效,通常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佈後,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在面對徵收方的違法徵收行爲時,大家一定不要忍氣吞聲、假裝不知道,最後利益受損的還是你自己。等到一家又一家人被徵收方各個擊破、逼籤協議後,徵收方最後找到你,你會發現,你已經孤立無援了。你最後能夠依靠的只有法律手段,再錯過這道“護身符”,你的徵地拆遷補償權益就很難爭取好的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