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拆遷後能否提起確認之訴
房屋被徵收拆遷後,對房屋產權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對房屋提起確權之訴,確定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程序
1、依建設單位申請,政府啓動房屋徵收程序。
2、發展改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城鄉規劃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就擬建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進行審查,其性質爲預審批。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透過。
3、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適時公佈調查結果。
4、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向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發出告知書,告知被徵收人不得新改擴建和改變房屋用途;
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5、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論證、修改徵收補償方案,並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6、徵求公衆意見期滿後,政府公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對徵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
其中,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政府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
7、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其中,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還要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9、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10、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
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房屋徵收與補償進行宣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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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所以房屋徵收拆遷後,利害關係人對房屋權屬產生爭議的,可以提起確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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