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是金錢或是房屋?被徵收人有權選擇

徵收補償是金錢或是房屋?被徵收人有權選擇

2011年10月,江蘇省xx市xx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xx區政府”)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某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徵收。同日,xx區政府發佈《xx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何先生位於xx市xx區xx路北側的房屋在上述徵收範圍內。經評估,何先生被徵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爲3,901元/平方米,經營性用房評估單價爲15,600元/平方米。在徵收補償商談過程中,何先生向徵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2012年6月,xx區政府依徵收部門申請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何先生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59.04平方米,設計用途爲商住。因徵收雙方未能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xx區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1、被徵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

2、被徵收人何先生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

何先生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xx市人民政府複議維持本案徵收補償決定。何先生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xx區政府對其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法院作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爲,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可見,拆遷補償方式有兩種,即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賦予了被徵收人對於徵收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在本案中,xx區政府在徵收部門未與何先生商談確認的情況下,無視何先生的訴求,擅自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決定補償方式爲貨幣補償,侵害了何先生的補償方式選擇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也必然違法。

實踐中很多拆遷糾紛的發生,源於市、縣級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以政府的名義無視被徵收人的訴求,沒有給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而徑直加以確定。而被徵收人處於自身身份地位的弱勢,往往選擇忍氣吞聲,接受明顯對自身利益有損或遠低於預期補償的徵收決定。一份明顯不公平的徵收補償決定,改變的不只是被徵收人的住所,更有可能改變被徵收人今後的人生和生活。在這種時候,建議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建議,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專業的拆遷律師對於此類拆遷案件有較多的經驗,可以從法律專業的角度,正確審視徵收補償決定,勘破徵收拆遷過程中政府行爲的違法之處,從而精準維護被徵收人的利益,讓被徵收人得到最公正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