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起訴徵收單位

一、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起訴徵收單位

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起訴徵收單位

1、起草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副本;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

4、法院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開庭並公告;

5、法院審理案件,作出判決。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房屋拆遷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

1、行政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行政訴訟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有個前置的條件,行政裁決後對其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進行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滿意的可依法進行行政訴訟。

4、補償協調裁決

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爲減少、解決徵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向法院提交起訴書,交納訴訟費用,可以起訴房屋徵收單位。解決拆遷糾紛問題的方法有很多,可以採用行政裁決或行政訴訟的方式,也可以採用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的方法。若是被拆遷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可以跟拆遷人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