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類雖屬無證房屋,但拆遷補償一分也不能少

這幾類雖屬無證房屋,但拆遷補償一分也不能少

房產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購房者透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憑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一般情況下房屋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就會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也會存在一些由於各種原因導致房屋無法辦理房產證的,也就成了所謂的無證房屋。在面臨徵地拆遷時對於這類無證房屋不能一概地將其認定爲違法建築而不與補償。下面我就生活中常見的雖然是無證房屋,但依然是合法建築的情況給大家做一個分析。

第一種常見的無證房屋就是以往國營單位所分的公有住房,無論是可售公有住房還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其所有權均歸屬於國家或者集體。住戶是沒有房屋的所有權,更沒有房屋的所有權證。因此此種房屋在面臨徵收拆遷時,可以肯定的是該種房屋系合法建築,且不存在權利瑕疵。房屋居住人由於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更有住戶在該類房屋中已經居住幾十年,已經實際上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明確要求,各地要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依據此規定可以清楚的看出,對於單位所分的公房,居住人雖然沒有所有權證,但是可用透過補辦等方式予以辦理,而不是直接認定爲違法建築而不與補償。

第二種常見無證房屋就是在2008年《城鄉規劃法》生效實施前所建造的房屋。雖然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無證房屋,在面臨徵收拆遷時,拆遷方爲降低拆遷成本,而不於區分的以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爲由就將房屋認定爲違法建築,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法建築。

2008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在該法生效實施後,不論是在城市規劃區還是鄉村規劃區內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築物,都必須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再進行建設,並在房屋建成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在《城鄉規劃法》生效實施以後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所建造的房屋,拆遷方將其認定爲違法建築是合法的。但是對於在《城鄉規劃法》生效實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所建造的房屋,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論基礎,雖然該類房屋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證及房屋產權證,也不能將其認定爲違法建築而不與補償。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很多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無證房屋,這些房屋雖然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等證書,但是也不能一概的將其認定爲違法建築。尤其是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拆遷方爲了謀取更大的利益,以房屋欠缺有效的權屬證明爲由將其直接認定爲違法建築而不與補償,此種做法不但違反了法律的明文規定,也嚴重侵犯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我們在生活中遇到這樣的情形時,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