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久開始農村宅基地買賣
農村宅基地可以隨時進行買賣,但僅可在本村人之間進行買賣。《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批准;
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二、宅基地滅失怎麼辦
根據民法典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村民之間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隨時進行轉讓的,沒有時間上的限制,但是如果將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村民外的其他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屬於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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