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能否拆遷置換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應該給予相應經濟補償。而被徵收人是有權選擇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的補償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劃拔土地國家在什麼情況下無償徵收
1、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國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
3、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所有財產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土地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
5、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7、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覈准報廢的土地。
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根據實際情況應給原土地使用者適當補償。
以上就是小編爲該問題整理的內容,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應該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而被徵收人是有權選擇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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