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上門女婿不分房,沒有法律作爲支撐?

據河南商報近日報道,鄭州市白沙鎮霍女士的丈夫徐先生是“倒插門女婿”,2003年就遷入了某村並與徐女士一家同在一個戶口簿上落戶。

拆遷中上門女婿不分房,沒有法律作爲支撐?

而根據2013年鎮政府與霍家簽訂的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徐先生能享有65平方米的安置面積。

但日前鎮政府卻反悔了,表示根據2017年最新頒佈的《回遷人口界定辦法》及當地村規民約,徐先生的情況是無法享有安置面積的:

協議是不錯,但如果協議與界定辦法有衝突的話,以界定辦法爲準。

鎮回遷辦主任畢文才解釋,2013年對於具體的分房辦法還不明確,現在既然有新辦法,肯定以新辦法爲準。

第一批迴遷一共有3個村,共4500人,就他一家提出異議了,後面還有十幾個村,所以這口子不能開。

對於善後方案,畢文才介紹,到2019年時,相關回遷安置工作大部分完成,包括徐落義在內的一些遺留問題再做處理。

那麼本案的是非曲直究竟如何呢?在明律師表示,鎮政府“出爾反爾”的做法無疑是錯誤、違法的,徵收補償協議應當得到充分履行,徐先生的安置權益不應有任何縮水。

首先,目前並無任何證據證明鎮政府在2013年與霍女士一家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的內容存在違法之處。

那麼依照法律規定,涉案協議不存在被認定爲無效的問題。

而撤銷、變更的除斥期間均爲1年,早已經過,鎮政府已無權行使撤銷變更權。

且涉案協議不是一般的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合同,而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合同”,即政府與行政相對人簽訂的協議,是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爲的一種。

有關該協議的爭議、糾紛,依法應有行政法律調整,受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的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規制。

據此,鎮政府是應當依法履行協議約定的,也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政府的公信力不受損害。

其次,所謂《回遷人口界定辦法》的法律地位存疑,很可能是連地方政府規章都夠不着的“紅頭檔案”性質。

那麼這樣的紅頭檔案是不能作爲使行政合同無效的依據的。

更爲重要的是,該檔案是2017年才頒佈的,自然無法調整2013年的事情,這是“法不溯及既往”的時間效力原則,可謂盡人皆知。

鎮幹部在報道中的表態只能說明其確係法盲,需要接受普法教育,而不是待在幹部的崗位上亂作爲。

再次,徐先生系2003年就將戶口遷入了該村,屬於政策意義上的“老人”。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這是政策常識。

所謂“後面還有十幾個村,口子不能開”的說法,完全是站在鎮領導辦事“省事兒”的出發點考慮的,而沒有絲毫的法治意識顯現。

行政性協議是政府與相對人一對一簽訂的,徐先生的這份,解決的是徐先生的問題,與後面那些位何干?後面的,同樣應當一個一個看協議,按約定來,不存在相互影響、“傳染”這一說。

至於那些突擊將女婿戶口遷入以獲取補償安置權益的,直接透過政策阻止就完了。

顯然,鎮領導找出的一大堆理由、“苦衷”,目的只有一個——不履行當初的協議,與後面那些位是一點兒關係都沒有。

至於所謂的“遺留問題”,也是由於鎮政府眼下的不作爲、亂作爲人爲製造的,後續解決起來只會更難,或者乾脆淪於不了了之。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規定,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據此,霍女士一家當初與鎮政府訂立的補償協議完全是於法有據的,鎮政府必須履行。

倒插門女婿在徵收中是否享有補償權益,在實踐中有各種複雜的具體情況存在,不可簡單地一概而論。

但“法律”對此問題的原則性規定卻是不容逾越的。

任何政策、村規民約、風俗習慣,都不得取代法律的地位和效力,這就是法治應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