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房屋被拆遷的,房屋所有人獲得房屋價值補償,而承租人可以獲得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等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房屋拆遷補償款怎麼領取
1、憑拆遷協議、封房證、戶口本、身份證、本人或者直系親屬代理,需要帶代辦人的身份證以上都需要原件。
2、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後,由實施單位報縣徵收管理部門審覈;
徵收管理部門審覈後,報縣財政部門審覈撥付徵收補償款,徵收補償款直接打入被徵收人個人帳戶,被徵收人交房後憑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和本人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領取補償款。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提取現金。
而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款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名義存入本市銀行,由銀行開具特種存款單。
特種存款單可以用於支付購房款,也可以兌取現金。
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款和房屋調換差價款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
未約定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離原址後一個月內一次性支付。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調換差價款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
未約定的,應當在拆遷人交付房屋時一次性支付。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調換差價款,可以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透過銀行貸款支付。
拆遷補償安置爭議經裁決後,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
且拒絕受領補償款的,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租賃的房屋被拆遷的,房屋所有人獲得房屋價值補償,而承租人可以獲得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等的補償。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本站網進行諮詢,本站網有專業的律師爲你解答。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臺北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