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維權中的聽證程序,你應該這樣申請!

徵收維權中的聽證程序,你應該這樣申請!

衆所周知,在徵收維權的程序中,申請聽證權是法律賦予被徵收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實踐中也被較多的運用。

作爲普通的老百姓,“聽證”似乎是一個有些高深、專業的詞彙,並不那麼容易掌握其中的關鍵。

那麼,被徵收人在對徵收補償心存疑慮時究竟該如何申請聽證呢?這裏面有哪些必要的規定需要了解和掌握呢?本文,在明律師爲大家簡明扼要的梳理這一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舊城區改建項目有聽證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1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這裏的“多數”,通常理解爲半數以上。

基於此,各地方的徵補規定均對被徵收人的聽證權有所深化、拓展。

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15條就規定,只要是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區(縣)人民政府就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師等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事實上,城市房屋徵收中的聽證會,主要是基於舊改項目,針對徵收補償方案合法、合理性的。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批前或批後聽證一次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十一)項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也就是說,在徵地報批前,只要農村村民對徵地告知書中涉及補償標準的內容有疑問,就有權申請聽證。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19條規定,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20條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據此,只要農民按規定申請了,國土部門就不得拒絕組織聽證會。

關於提出申請的期限,《規定》第21條的要求是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

不過實踐中,如果告知書上寫明瞭更長的期限,則以告知書上列明的爲準,10個工作日的比較多見。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9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

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那麼批前和批後的聽證能否重複、二次申請呢?我們不難看出,這兩個地方的聽證實際上針對的是一個問題,即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所確定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

那麼,如果批前被徵收人申請了,批後就一般不能再申請。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項明確指出,爲縮短徵地批後實施時間,徵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徵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徵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

公告中羣衆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羣衆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羣衆的理解和支援,不得強行徵地。

而實踐中,對於被徵地農民二次申請聽證,法院也持不支援的態度。

那麼,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申請針對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聽證呢?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23條規定,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第24條規定,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實踐中存在的反覆要求補正,一次只告知一項不齊備事項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而如果國土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同意舉行聽證的,後面的步驟,被徵收人只需按照國土部門下發的《聽證通知書》即有關告知要求走即可。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聽證程序在徵地拆遷維權中的地位是不容輕視、忽視的。

實踐中,聽證會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爲被徵收人解釋徵收補償安置政策,被徵收人有望透過參與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全面瞭解涉案項目的補償安置規定情況,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數,這對於被徵收人後續的維權、協商談判非常有幫助。

故此,對於面臨集體土地徵收的農民朋友而言,只要你對徵地補償安置存在疑惑、擔憂,你都可以行使這一權利,確保自己的補償安置走在法治的軌道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