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拆遷家庭糾紛怎麼解決

鄭州拆遷家庭糾紛怎麼解決

一、鄭州拆遷家庭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是在拆遷糾紛中比較常見的一種解決方式,很多被徵收人在遭遇糾紛的前期,都會選擇與徵收方進行協商處理。這種解決方式的好處即是一旦達成協議,被徵收人可以很快獲得補償

2、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行政訴訟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有效嗎

徵收安置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表現在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依法訂立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約定的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拆遷補償方式分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若是貨幣補償,則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若是產權調換,則按照拆遷房屋和調換房屋各自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計算,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在實行貨幣補償形式的情況下,需要對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在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形式的情況下,需要同時對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以作爲結清差價的依據。至於房屋的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如雙方未能就選定評估機構達成合意,則由雙方各提出一至兩家評估機構,抽籤決定。

拆遷房屋存在糾紛,可以自行協商和解,也可以去法院起訴。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護。簽訂協議的當事人需要是房屋的拆遷者和房屋的所有人,房屋被拆遷之後,有兩種補償方式,一種是貨幣補償,另一種是房產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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