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違建多久才能出強拆令
行政機關認定建築物是違法的,需要拆除時,就可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程序一般有哪些
1、拆遷人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申請,並組織拆遷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聽證結束後,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在聽證會前7日就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向社會公告,同時向聽證相關人員送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通知書》;
3、房屋強制拆遷聽證參加人員包括拆遷當事人、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也可邀請有關管理部門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參加;
4、強制拆遷聽證會程序:
(1)聽證記錄員宣佈聽證紀律;
(2)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事由,詢問、覈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宣佈聽證開始;
(3)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陳述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4)當事人雙方進行申辯;
(5)聽證主持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
(6)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
5、房屋拆遷筆錄由拆遷當事人、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當場進行覈對,覈對無誤的簽名認可。
拆遷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記名;
6、主持人在聽證會結束後,填寫《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意見書》;
7、聽證結束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將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認定建築物屬於違法建築時,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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