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南寧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南寧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拆遷補償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裏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衆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週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

2、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爲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徵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

4、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爲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佈時徵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爲準。

二、拆遷合同糾紛起訴時效幾年?

拆遷合同糾紛起訴時效幾年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就是說,要依據提起什麼訴訟而定,如果是行政訴訟的,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是民事訴訟的,一般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就主要的拆遷補償等問題發生糾紛的,那麼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首先予以協商,在無法協商的時候,行政相對人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那麼就可以透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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