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租賃合同違約應怎樣賠償
土地租賃合同違約應按下列標準予以賠償:
1、合同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2、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補充協議;
3、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的,則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合理確認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土地租賃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一方行爲被認定爲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爲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透過重複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違約一方大可不必理會,法院對此也是不會支援的。
如果因爲土地租賃的合同問題產生了爭議的話,那麼主要解決的方式一共有四種。分別是協商,調解,仲裁,如果透過這幾種方式都沒有辦法解決的話,那麼最後只好透過法院來針對土地租賃合同的相關事項進行裁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