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看過來,你的補償款收到了嗎!

“外嫁女”看過來,你的補償款收到了嗎!

在中國,有句俗語叫“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種重男輕女的思想在農村來說,還是根深蒂固的。而這句話的廣爲流傳,恰恰卻讓許多農村的“外嫁女”吃了不少的虧。

莊某等30位外嫁女婚後戶口仍在甲村,一直在甲村生產生活、繳納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期間,甲村獲政府徵地補償款,但被告甲村委會、甲村經濟社以莊某等人是“外嫁女”爲由,未將徵地補償款分配給莊某等人。於是莊某等30位外嫁女訴至區法院要求甲村委會、甲村經濟社向其補發徵地補償款,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爲甲村拒不向莊某等人支付徵地賠償款行爲違反了法律規定,支援了莊某等人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後,甲村民委員會、甲村經濟社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莊某等30名“外嫁女”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共計987225元。區法院執行局經過二十幾天的不懈努力,成功執結申請執行人莊某等30宗涉案金額近百萬元的“外嫁女”徵地補償糾紛案,有效維護農村“外嫁女”合法權益。

一、 什麼是“外嫁女”?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關於“外嫁女”權益糾紛的調研報告中對農村“外嫁女”進行了界定:“狹義的外嫁女專指與本村以外的男子結婚、戶口仍留在本村的婦女。”

二、“外嫁女”是否有權參與集體經濟組織分配

在考慮,“外嫁女”是否有權分配補償款的時候,首先我們要考慮“外嫁女”是不是集體組織經濟的成員。

對於“外嫁女”,在確定土地徵收補償方案時,本人及其家屬、子女仍在原村集體生產、生活,戶籍未遷出本村的“外嫁女”,“外嫁女”及其家屬、子女應當享有與所在村集體成員同等的土地徵收補償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5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三、 法律法規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中,也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只提到了,“外嫁女”嫁出去但戶口還留在本村的情況。請大家查閱時仔細看好。要記住的是,“外嫁女”獲得補償有三個要件,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認定“外嫁女”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