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拆遷是否要經過行政裁決
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拆遷裁決是強制拆遷的前置程序,必須先有拆遷行政裁決,才能進行強制拆遷。因此,在尚未行政裁決的情況下,房子不能被強制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
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二、行政強制法能解決強制徵地嗎
不可以的,行政強制法沒有涉及強制拆遷徵地等。如果從嚴格的法律定義來看,強制拆遷事實上是行政機關代爲履行法院透過法律程序已經裁決的執行命令,屬於間接強制。就此而言,《行政強制法》未能明確、具體規定的,實際上是強制拆除房屋這種代履行行政行爲。《行政強制法》固然對行政權力的強制行爲有所限制,但它只是限定強制行使的某些方式,並未對行政權力行使本身構成約束。換言之,造成強制拆遷、強制徵地的那些環節,《行政強制法》並無管束之力。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爲。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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