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登記後戶主死亡如何確權
1、戶主死亡後,登記在戶主下的宅基地可以變更變更登記,登記在繼承人的名下,但繼承如果已經有一次宅基地的,不能再登記宅基地。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註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批准;
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二、房屋宅基地糾紛有哪些
處理辦法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籤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
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並附爭議地塊示意圖;
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
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後,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
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
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後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
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複議申請後,應在3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
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戶主死亡後宅基地可以由繼承人繼續死亡,登記在繼續人名下,但如果繼承人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但繼承人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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