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整段拆遷環節中,被拆遷人會收到衆多的檔案,其中有一類檔案,對方會告知我們需要簽字收取;這種情況在我的其他文章中已經提到過,我們要記住的就是不要簽字,具體分析不再贅述。
而另外還有一類檔案,不需要簽字驗收,也不需要我們做出回覆。
對於這類檔案我們把他總結爲一個大類:告知性檔案。
這類告知性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拆遷許可證、拆遷方案評估報告、違章建築認定書等等。
作爲普通公民的被拆遷人,在收到這類告知性檔案的時候,難道只能乾巴巴地看着讓後無所事事地走開嗎?
當然不是。
現在,我就來說說手無縛雞之力的被拆遷人如何有效針對這類告知性檔案來爭取利益。
一,對拆遷許可證的審查
拆遷許可證從形式上一般來說包含這幾項內容:
許可文號、拆遷主體(或者是“徵收主體”),項目名稱、拆遷範圍、拆遷實施單位、拆遷期限、許可證發放機關、發放日期。
而一般情況下,在實踐中拆遷許可證的不規範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
1、拆遷主體不明確。
我們知道,拆遷本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爲,而我們常常聽見的拆遷辦公室、拆遷指揮部並不是一級行政機關,在缺乏政府的明確授權時,拆遷方很可能缺乏拆遷資質。
對於這種情況,被拆遷人主要是要去審查徵收或者拆遷決定的審批的級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存在越級發放的情形。
2、看拆遷、徵收的範圍,有的項目拆遷範圍模糊不明確,經過調查才發現。
有的被拆遷方根本不在被拆遷範圍內,這就是典型的拆遷範圍超出規劃和建設用地的批准範圍。
3、審查拆遷的期限,主要是覈實這一拆遷行爲是否超出了拆遷期限。
如果拆遷方的拆遷行爲已經超出了許可的拆遷期限,而拆遷方又沒有及時獲取續證,那麼拆遷方就涉及違法超期拆遷,這時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便是無效的。
二,對拆遷評估報告的審查
拆遷評估報告往往是一項拆遷中制較早的文書。
有的評估報告是在實地測量的基礎上做出,有的則是以房產證和土地證爲依據。
評估報告所涉及的主要是房屋的重置價值,而其餘的例如搬遷費和停產停業一次性補償一般不在評估報告中出現,而是按照所謂的政策標準一次性計價。
有的評估報告十分簡單粗糙,僅僅列明房屋的位置、名稱、面積等基本情況,既沒有評估師的簽字,也沒有評估公司的蓋章。
實際上,沒有蓋章和沒有讓我們簽字的評估報告,不具有法律意義。
某種意義上,這種評估報告屬於政府的第一輪報價。
這個報價一般來說比較低,對於被拆遷人來說,這種評估報告除了打壓被拆遷人心理預期外,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實際上可以不予理睬。
正規的評估報告,需要包含評估時間、現場測量、評估公司、評估方法這幾個要件。
這種評估報告可能作爲拆遷方對我們做出決定的依據,所以簽字上要謹慎。
如果有必要時,要提出評估複覈,要求鑑定以及重新評估,防止不利於我們是事情發生。
其實,核心一點是,評估報告實際上是拆遷方對我們的報價,看清這一點,就能夠掂量出評估報告的輕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