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田廢棄磚廠拆遷是否賠償
磚廠拆遷是需要賠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強拆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要實施司法強拆的,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人是否適格。
根據《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爲“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
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
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爲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
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
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
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
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我們可以瞭解到對於磚廠拆遷是需要賠償的,進行拆遷的時候雙方可以進行協商,簽訂一份拆遷協議,但是很多時候雙方協商不來,面對這樣的情況是可以申請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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