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的行爲。要強制拆遷,必須出現被徵收人沒有提出行政複議等,但又不搬離房屋的情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強制拆遷指城市拆遷主管部門因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拆遷決定,從而在法定期限屆滿後對當事人所進行的強制履行的措施。而司法強制拆遷指城市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提出強制拆遷的申請,由法院進行強制拆遷的措施。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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