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的對象是什麼?

一、行政徵收的對象是什麼?

行政徵收的對象是什麼?

行政徵收的對象主要是個人,集體所有或者組織,企業,徵收分爲有償和無償,比如徵地,就應該解決徵地農民的社保,現金賠償等。稅收則是無償的。

1、強制性

行政徵收機關實施行政徵收行爲,實質上是履行國家賦予的徵收權,這種權利具有強制他人服從的效力。因此,實施行政徵收行爲,不需要徵得相對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違背相對人意志的情況下進行。徵收的對象、數額及具體徵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機關依法確定,無須與相對人協商一致。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徵收命令,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2、無償性

因而,只有憑藉國家行政權力,透過行政徵收來取得所需物質資財。行政相對人的財產一經國家徵收,其所有權就轉移爲國家所有,成爲國家財產的一部分,由國家負責分配和使用,從保證國家財產開支的需要。行政徵收必然是無償的,是財產的單向流轉,無需向被徵收主體償付報酬。

3、法定性

行政徵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對人的經濟利益,由於其強制性和無償性,決定了其對相對人的權益始終都具有侵害性。因此,爲了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徵收行爲的侵害,必須確立行政徵收法定的原則。 

二、行政徵收的分類

以行政徵收發生的根據爲標準,行政徵收可以分爲以下三類:

1、因使用權而引起的徵收。此類徵收實際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償使用國有資源、 資 產的體現,是所有權人的收益權能在行政法上的實現方式。

2、因行政法上的義務而引起的徵收。稅收徵收、管理費的徵收均可歸入此類。此類徵收的 實質是國家憑藉行政權力,強制無償地參與公民、經濟組織的收入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 形式。

3、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引起的徵收。排污費、滯納金的徵收可歸入此類。

對於行政徵收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結合行政事項而定,不同的行政事項所需要認定的徵收程序和結果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按照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辦理,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