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集體土地買賣自己如何分配
農村經濟集體處理土地取得收益的,由全體村民或者村委會依照法定程序確定怎樣分配,村民取得款項後,由自己決定如何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
1、發佈徵地公告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告知被徵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
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該點要注意公告的發佈主體,只有上述規定的機關單位纔有權發佈。
在實際的拆遷中,後期因公告主體不合格而引起的訴訟也有很多現實案件,這是被徵收拆遷人要尤爲關注的點。
2、徵詢村民意見,組織聽證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爲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發表個人意見,要求聽證是公民很重要的政治權利,尤其是在拆遷中,被徵收拆遷人更應該着重行使權利。
很多農民因爲不知道或是不注重聽證的權利,才讓自己的房屋上利益糊里糊塗被侵佔了。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記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爲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這裏就開始涉及到被徵收拆遷農民要簽字的地方了。
對於土地及其地上符着物的登記是對後期確定拆遷補償的一個重要參考,這個環節農民在簽字的時候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保證所登記造冊的每一個字都與事實相符,切記不要出現“空白協議”的情況。
4、擬訂“一書四方案”組捲上報審批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
“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
”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取得農村集體土地相關的款項後,由村民自己決定怎樣分配款項。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