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五場訴訟,從高院判例來看空掛戶外嫁女能否獲得補償

裁判要點:

歷經五場訴訟,從高院判例來看空掛戶外嫁女能否獲得補償

在徵收拆遷中,認定被拆遷人不屬於應安置補償人口時,政府應承擔證明責任,而非讓被拆遷人自證其應屬於被安置補償人口。

案情簡介:

達女士在結婚後另居他處,但是戶口並未遷出,依舊留在老家。之後,其老家以戶爲單位共同承包的耕地、宅基地、房屋及附着物被徵收,達女士按照相關規定參與並辦理了初始登記。之後,達女士攜帶戶口本在辦理安置房複覈程序時,徵地工作組卻告訴達女士其因外嫁不經常居住於戶口所在地,疑似屬於空掛戶,因空掛戶身份界定困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決定將村兩委出具的常住戶證明作爲空掛戶身份界定的依據,因此達女士必須到村裏開一個常住戶口證明纔給辦理審覈登記。而在本次拆遷中,當地還有着“婚嫁後戶口未遷出的人員屬於易地居住、空掛戶口,應儘快辦理遷出手續,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的特殊規定。達女士也沒能取得村裏開具的常住戶口證明,政府也並未給予登記安置房。因此,達女士起訴政府未登記安置房的行政行爲違法。

一審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實質屬於徵收補償標準或者補償方案的爭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協調、裁決程序,徑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駁回起訴。

二審法院判決:

“補償標準有爭議”,一般是指依據的產值標準爭議和確定的補償倍數標準爭議,對其中一項有爭議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本案中,達女士在原審的訴求是判令被告未給原告登記安置房的行政行爲違法。達女士對關於“空掛戶”不能享受任何優惠政策的規定並無異議,而是對自己被界定爲“空掛戶”持有異議。可見,達女士並非指向《批覆》中的規定的產值標準和確定的補償倍數。因此達女士的起訴顯然不屬於對安置補償標準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對“補償標準爭議”的理解不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並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繼續審理的一審法院判決:

政府已進行了初始登記,在後續複覈時認爲達女士疑似空掛戶,所以未登記安置房並無不當。只有常住戶證明才能界定其是否爲空掛戶。但達女士未能提供常住戶證明,才導致政府未能給其進行登記安置房,所以政府你不存在不履行登記安置房的行爲,故判決駁回達女士的訴訟請求。

繼續審理的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達女士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再審判決:

政府明示拒絕安置房登記的理由,是達女士未提供村兩委出具的常住戶證明,而取得該證明系否定“空掛戶”的決定性標準。對於達女士是否屬於“婚嫁後戶口未遷出的人員屬於易地居住、空掛戶口,應儘快辦理遷出手續,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的情形,政府應承擔舉證責任。政府無證據證明達女士的戶籍曾遷出,或應遷出而未遷出,亦無證據證明達女士曾放棄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也無證據證明其已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受成員待遇。

故,政府將常住戶證明作爲認定達女士是否屬於“婚嫁後戶口未遷,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情形的決定性標準,欠缺相關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對二再審申請人不予安置房登記構成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法院構成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綜上,達女士提出的再審主張部分成立,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均應依法撤銷。本案現有證據傾向於支援達女士請求政府登記安置房的理由成立,但由於涉及“婚嫁後戶口未遷,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規定的適用,尚難以得出相關事實和法律條件確實皆已具備的結論,故宜由政府重啓行政程序,經進一步調查、裁量後再作決定,依法保障女士在補償安置中的基本居住權益。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作出如下總結:

本案中,所涉及的“外嫁女”、“空掛戶”能否被認定爲被安置補償人口的前提,最直接的法律依據便是當地徵收拆遷政策中有無對類似情況所做出的特殊規定,若是存在着特殊規定,則應先以該規定的內容爲準。若是沒有特殊規定,則應以其基本居住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作爲衡量和判斷的原則,作出補償決定。當事人若是認爲“外嫁女”、“空掛戶”等特殊規定侵害了其正當權益時,便可以及時諮詢或委託律師提起復議或者訴訟,讓法院審查該特殊規定是否合法。

對於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拆遷方提出的不利於被拆遷人得到拆遷安置補償的特殊情況,拆遷方應當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若無確鑿證據加以證明,則不應認定該不利事實。我們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我們應得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