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徵收公告以後多長時間有效
土地徵收不是徵收公告後有效的,而是依法法定程序審批,出具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後,土地徵收就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二、徵地批覆流程
1、擬定徵地方案徵地方案由擬徵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徵地方案,包括徵地的目的及用途,徵地的範圍、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的種類及數量,徵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徵地方案須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人,也即擬徵地方案公告。
擬徵地方案公告還須告知被徵地人禁止事項、聽證權利,此後對徵用範圍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進行調查統計。
2、審查、報批及批准徵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獲得批准的,批准此徵地方案的政府將作出用地批覆,下級政府以此爲依據進行徵地。
3、徵地方案公告徵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被徵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4、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進行公告、組織實施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着物等進行進一步覈實,制定徵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
徵地的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向被徵地單位和農民支付有關費用,落實人員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遷方案。
5、清理土地和實施徵地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後,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並組織實施徵地和供地。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所以土地徵收並不是公告後生效的,而是依法法定程序審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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