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遷是否屬於情勢變更
房屋拆遷不屬於情勢變更的情形,而是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如果造成房屋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
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情勢變更的構成要素
1.客觀上,必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
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前提條件。
所謂“情勢”,是指合同成立時所依賴的客觀情況;
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這裏的“客觀事實”,指一切可能導致合同基礎動搖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難、意外事故、戰爭爆發、國家經濟政策及社會經濟環境的鉅變等。
客觀情勢的變化時刻存在,但一般變化不會引起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必須有重大的異常變動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礎喪失時纔可適用。
2.主觀上,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可預見並不可避免的,雙方當事人在心態上都不存在過錯。
不可預見,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預見且不可能預見,以合同成立之時具有該類合同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及正常思維在當時情況下不可能預見爲準;
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不適用。
不可避免,是指事前無法預防,事後盡一切措施也無法消除其影響。
3.時間上,情勢變更事由必須是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終止履行前。
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勢,無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知曉,其作爲合同成立的基礎都是確定的,無法改變的,不存在變更問題。
合同履行完畢後,情勢的變更不可能對合同產生任何影響,即使出現了情勢變更情形,當事人也不能主張。
4.責任上,情勢變更發生的事由須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雙方或一方當事人對情勢變更的發生有過錯的,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5.結果上,因情勢變更會導致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
這是情勢變更原則的核心要件。
情勢變更原則只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生巨大變化,致使繼續履行將顯失公平,導致一方明顯有利,另一方明顯受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適用;
如果影響輕微,則不適用。
6.目的上,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在於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而出現的不公平後果,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衡平利益,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秩序。
7.救濟上,必須是當事人無法獲得別的救濟。
如果當事人能從其他途徑獲得應有的救濟,從而減少或消除情勢變更的影響,則不適用該原則。
8.解決上,情勢變更發生後,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必須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予以裁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
未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得自行變更或解除合同。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拆遷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不是情勢變更的情形,因房屋拆遷造成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租賃合同,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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