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中的5大陷阱,你識破了嗎?

2017年即將過去,2018年正在無聲無息的向我們走來。

徵收拆遷中的5大陷阱,你識破了嗎?

經過一年維權努力的廣大被徵收人辛苦了,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同樣也不容易。

那麼,在過去的一年中,徵地拆遷領域究竟有哪些陷阱是被徵收人遇到頻率最高的呢?面對這些一再出現的“坑”,被徵收人又該透過什麼辦法將其逐一填平,最終收穫公平、合理的補償呢?

一、房屋評估陷阱

房屋價格評估可能是徵收中最容易讓被徵收人迷糊的一個環節,原因就在於其具有極強的專業性,一般人看不懂也搞不明白。

這裏面可能出現“貓膩”的地方非常多,但我們不能要求廣大被徵收人都成長爲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簡單來說,其實就一點: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市場比較法,就是法定的房屋徵收中價值評估的“必選”評估方法,其他方法只能作爲輔助、補充性質加以運用,而不得取代市場比較法的絕對地位。

而市場比較法的基本原理,是普通老百姓都能明白的事兒——我的房屋的價格,和周邊、隔壁類似面積、性質的房屋的價格應當是相類似的,如果差得太遠,那就很可能不正常了。

實踐中,評估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二:一是程序不合法,該入戶沒入戶,該簽字的沒簽字,或是僞造了部分材料;二是實體方法選擇錯誤。

這二者都有可能導致評估出來的結果明顯偏低。

被徵收人要做的就是收集好程序方面存在問題的證據,對相關材料做好分析研判,一旦發現有存在問題的嫌疑的就要立即諮詢專業人士,以爲日後針對徵收補償決定的程序奠定基礎。

二、 逼遷(籤)陷阱

在《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可以嗎?》的在明說法欄目中,楊在明律師詳細解讀了各種常見的逼遷招數。

基本上講,任何一個被徵收人,只要你對徵收補償方案中提出的補償標準、數額不滿而拒絕在一開始就配合徵收儘早簽約,那麼逼遷就是你必然要面對的,完全躲不過去。

這類事情,發動的主動權牢牢掌握在徵收方手上,被徵收人只能處於“下風”位置去一個一個應付。

而被徵收人“反客爲主”的關鍵,就在於能否透過有力的法律途徑來抓住違法徵收項目的“七寸”。

除此之外,幾乎別無良法。

逼遷大致分爲兩種形式:

一是“剛性”的,譬如老百姓所熟悉的斷水、斷電、斷路,砸門窗,騷擾恐嚇;

二是“柔性”的,譬如臭名昭著的“株連式”,以及各種花樣繁多的“處罰程序”(最爲匪夷所思的當屬計劃生育問題居然都會在此時被拿出來做文章)。

無論哪種,被徵收人原則上有一步是必須走的:運用法律武器懟回去!兵來將擋,水來土掩;你有來言,我有去語。

實踐中太多的被徵收人在剛一與這些招數“短兵相接”時就“不行了”,乖乖的選擇去簽訂不公平的補償協議,這是十分遺憾的事情。

事實上,這種“一般化”的方法,對付的也就是一般化的人,被徵收人維權的堅強意志與堅定信念,此時顯得尤爲重要。

三、補償協議陷阱

徵收補償協議陷阱,是廣大被徵收人最爲深惡痛絕的一類。

對於一些被徵收人而言,經歷了前面漫長、曲折的協商、博弈過程,到籤協議時已是精疲力竭,見着協議就跟見着錢和房一樣的激動。

而這一“激動”,便正好落入徵收方精心設計的圈套之中,所簽下的協議與所看到的協議完全不是一個概念。

事實上,無論是老百姓口口相傳的“空白協議”“陰陽合同”,還是所謂的“不留底”“約定不明確”等問題,歸結起來都是一個:在徵收補償的“大數額”面前,被徵收人失去了足夠的理性與辨識能力,而這的確是人性的弱點,很難從根本上完全加以避免。

(其性質類似於籤投資理財協議或者買古董,經常簽完之後反悔)

那麼怎麼辦呢?簡單的說,有一點建議是絕對有效的:就補償協議的文字,不要在見着的第一時間就同意簽字。

而是要設法將與徵收方談話的內容進行錄音,保留好就補償安置事宜進行協商的證據,將協議文字內容先搞到手,拿去諮詢“局外人”或者專業徵收維權律師,或者至少自己冷靜下來想一想再做決定。

當局者迷,旁觀者清,永遠是真理;太快做決定,也往往容易很快後悔。

四、 違建陷阱

從嚴格意義上講,“以拆違促拆遷”也是逼遷的一種形式,而且屬於“剛柔並濟”型:既有相當的強制力,又有依法查處違法行爲的合法外衣。

違建問題在我國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各地都有,城市鄉下都有,一旦房屋面臨徵收,一個劃片之中合法的、違法的建築都混雜在一起,想分清絕不是那麼容易的。

這就給徵收方加以“運作”創造了條件。

那麼被徵收人該如何應對呢?有用的就3點:第一,在拆遷到來前,抓緊把證補齊。

房證、地證都有,甚至手握最新換髮的不動產權屬登記證書,房、地合成一個證,什麼也不怕;第二,努力辨識拆違行爲的性質。

如果確係在徵收項目啓動前後開始的拆違,則具有“以拆違促拆遷”的外部特點,那麼被徵收人就要認真考慮依法維權了。

因爲此時的拆違損失的是你的補償權益,其影響要比一般的違建查處嚴重得多;第三,盯住拆違程序,尤其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這類的行政處罰決定。

實踐中,這類帶“責令”二字的文書存在程序問題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被徵收人一定要牢牢把握住。

只要維權期限未錯過,那麼機會就是很多的。

五、 強拆陷阱

違法暴力強拆,是徵收中的“殺手鐗”式的手段,也是廣大被徵收人心頭之痛。

被徵收人一定要明晰一點,強拆的最大危害,並不是房子沒了、露宿街頭、無家可歸,而是房子沒了的同時,錢還沒拿到。

如果補償款拿到了,那麼房子難道不該被拆除麼?因此,強拆實際上是圍繞補償款這一核心矛盾所產生的最極端的情形。

這裏面需要被徵收人把握的有兩點:一是要盡力守房,否則會使協商籌碼銳減;二是即使房屋遭違法強拆,維權仍有希望取得成果。

“拆了沒簽”的情況下,維權大局“尚可”——積極捕捉強拆行爲違法這點,進而在提起的程序中尋求協商平臺或獲取國家賠償是此時的當務之急。

現階段,違法暴力強拆的現象呈明顯下降的趨勢,更多的地方政府選擇了透過法律途徑來下達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進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而若要應對司法強拆,就必須要把功夫下在這兩類關鍵的“決定”上,將維權時點前提。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那麼其他“細枝末節”的邊緣性問題自然不會成爲阻礙我們獲取公平、合理補償的攔路虎。

上述5個坑,一個一個用我們的智慧與法律來填平它,公平合理補償後的幸福生活,也就在向我們招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