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訟後,政府還能不能拆我的房子?

當在明拆遷律師介入維權後,尤其是針對行政機關的一些違法行爲提起行政訴訟後,經常有當事人問我,起訴後政府還能不能拆我的房子?我經常這麼回答:能不能的問題,從法律上需要具體分析;從實際情況上看,政府真要拆,跟你有沒有起訴沒有必然聯繫!然而這個問題並非三言兩語就能解釋清楚的,本文將作進一步解答……

提起訴訟後,政府還能不能拆我的房子?

在徵收領域,一般而言,起訴後能直接阻止政府強拆進程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幾種:

其一,起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了行政訴訟,政府就不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更不能自行實施對房屋的強制拆除。

其二,集體土地徵收中起訴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集體土地徵收領域,目前尚無全國性的針對房屋徵收補償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調整,要實施集體土地上尤其是非建設用地上房屋的強制拆除,一般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結合上述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了行政訴訟,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三,起訴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在違法建設拆除程序中,行政機關自己具有強制執行權,其行使該強制執行權的條件爲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言下之意,只要當事人提起了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就不得再行使強制執行權。

在上述行政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從法律層面是不能實施強制拆除的。

至於行政機關實際還敢不敢拆,那就不是律師能夠確定的問題了。

只要行政機關對法律仍存一絲的敬畏,那麼他就不敢。

可現實情況如何?我想大家是心中有數的。

除上述訴訟外,針對其他行政行爲提起的訴訟,如針對資訊公開不作爲提起的訴訟,針對規劃許可提起的訴訟,針對施工許可提起的訴訟等等,因其行爲並未直接針對被徵收的房屋,行爲結果也並不必然導致被徵收房屋的拆除,因此,是否提起訴訟與行政機關能不能強拆並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繫,法律並沒有規定針對這些行爲提起訴訟後行政機關不得申請人民法院強拆或者自行強拆。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委託律師進行法律維權,提起各種程序,其目的之一是要儲存房子,但儲存房子並非解決補償問題的唯一方式。

根據律師的指導提起各個維權程序,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而慎重決定實施強制拆除。

即使行政機關不顧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拆除,當事人仍然可以在律師的指導下保全相關證據,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強拆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的法律責任,最終爭取實現協商解決補償的目標。

因此,對於起訴後政府還能不能拆我的房子或者會不會拆我的房子這樣的問題,當事人需要更加理性、客觀的看待,尤其是不要因爲自己提起程序後房屋仍遭強拆而影響自己依法維權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