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都被拆了,還能爭到補償嗎?

房子都被拆了,還能爭到補償嗎?

隨着拆遷範圍越來越廣,人們對拆遷基本上也不陌生了。

當下的拆遷現狀中存在着許多拆遷糾紛,比如補償偏低、暴力拆遷、超建違建、等等,其社會影響並不太好,給社會大衆帶來的直接感官認知也並不是一個理性的認知。

在社會大衆的普遍意識裏,包括正在遭遇拆遷的被拆遷戶,大多認爲,房子被拆之後,基本上就等於什麼都沒有了,更別提什麼拆遷補償之類的。

因爲房子是補償的基礎,也是拆遷維權的籌碼。

不可否認,在房子沒被拆的前提下,談拆遷補償,走維權途徑都是比較有利的。

房子確實是補償的基礎,維權的籌碼。

但在現實情況中,大部分拆遷並不會按照理想狀態進行。

很多事實情況是:被拆遷人根本阻止不了房子被拆的命運。

也就是大部分情況下,補償還沒談攏,或者正在準備維權措施時,房子在防不勝防的情況下就被拆了。

這時候很多被拆遷人就會問了,我的房子都已經被拆了,我還能維權爭取到補償嗎?我的合法權益還能得到保障嗎?

房子被拆,區分對待,採用合適的維權手段,也能爭取到合理的補償或者賠償,保障權益。

一,房子被“誤拆、偷拆”,取證很關鍵,行政訴訟是必須

實踐中,誤拆、偷拆主要是拆遷方對付“釘子戶”的手段。

因爲“誤拆”的違法成本低,所以很多拆遷方會透過“誤拆”來達到強制拆除他人的房屋目的。

而“偷拆”則更加複雜,拆遷方各個單位之間往往可以互相推諉,沒人給個準確的說法,致使被拆遷老百姓告狀無門,拆遷問題長期得不到妥善解決。

那面對誤拆、偷拆,被拆遷人該怎麼辦呢?

嚴格來說,誤拆、偷拆實質上是違法強拆,是拆遷方利用職權之便侵犯被拆遷人的財產權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即《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房子被誤拆、偷拆後,被拆遷人可以透過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

除此之外,也可透過訴訟來追究涉事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施工方的違約責任,行政機關還有可能承擔其他責任比如刑事責任等。

但涉及到法律訴訟,證據很關鍵。

被拆遷人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房子的損毀是因爲拆遷方的誤拆、偷拆造成的,在這樣的前提下,纔有可能獲得房子被偷拆、誤拆的賠償利益。

再者,也儘可能提供出房子系拆遷方相關單位誤拆、偷拆的證據線索。

二,房子系司法強拆,可依法尋求補償協議中的補償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你的房屋是法院根據前述程序進行強制拆遷的,這是合法的強拆。

這時候被拆遷人可依據之前與拆遷方協商的補償協議要求拆遷補償利益。

在此要注意的是:實施司法強拆要注意以下幾點:

1、申請人是否適格。

即申請人應爲“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即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

即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

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

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

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在明律師綜述:房子被拆,拆遷博弈並非一敗塗地了。

根據不同的拆遷方式有不同的應對措施。

被拆遷人要時刻保持理智和積極的應對心態,即使房子被拆遷,只要有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情形存在,就有可爭取賠償或補償的空間。

當然,房子不被拆之前就開始維權救濟,相對於房子被拆後再去維權肯定要有利得多。

但就算房子被拆了,也能有爭取權益的機會。

但一定要保留好各種證據,證據是維權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