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維權最大原則:看好你的房屋,比什麼都重要

近日,在明拆遷律師瞭解到這樣一起案件,某村爲建設“村民活動站”一類的公共服務房屋,竟直接將一戶年老村民的住宅房屋拆除。

房屋徵收維權最大原則:看好你的房屋,比什麼都重要

而經瞭解,這一拆除房屋行爲並不涉及土地徵收,也沒人與這位村民簽訂任何協議,村民的房屋等於是被以民事侵權行爲直接推平了。

而在徵收拆遷維權中,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要守房,只有守住自己的房屋,纔有協商、談判的籌碼。

那麼,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依法守房呢?

守房原則一:明確拆遷項目所處階段,適時調整節奏

拆遷項目所處的階段不同,遭遇違法強拆、偷拆、誤拆甚至幫拆的危險係數也不同。

通常而言,越往後拖,遭強拆的機率會越高,尤其是在徵收方急於用地的情況下。

若涉案項目尚處於啓動初期的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階段或徵地告知階段,房屋直接遭強拆的可能性相對較低。

而倘若被徵收人在多數街坊、鄰居均已簽約搬家的情況下仍暫時拒籤協議,那麼此時的強拆風險無疑是最高的。

不過凡事無絕對,在最高院再審的許水雲案中,當地政府就是在連房屋徵收決定都未依法公告的情況之下直接將其房屋強拆的,可以說是極爲嚴重、過分的程序違法了。

守房原則二:貴重物品儘量搬出,老弱病殘切勿留守

衆所周知,房屋一旦突遭強拆,室內物品想得以保全是非常困難的。

那麼對於諸如珠寶古玩之類的貴重物品,被徵收人一定要在徵收項目啓動後儘早將其搬離。

須知,徵收是一種開弓沒有回頭箭的行政活動,早早晚晚你的房屋都是要被依法拆除的,故先儘量搬一些東西走對被徵收人而言有益無害。

若等到強拆人員上門,貴重物品遭埋壓毀損甚至搶掠,再想指着《行政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去強調“舉證責任倒置”,無疑是過於理想化的了。

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守房的人選。

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習慣於將老弱婦孺留在家中,這無疑是風險極大的。

強拆人員的挖掘機並不認人,在混亂中出現各種危險的可能性都存在,“以命相拼”是絕對不值得提倡的。

理智的被拆遷人一定不可將守房的重任教給家中的老人、孩子等弱勢羣體,而要由頭腦清醒、遇事不慌的成年人來應對。

守房原則三:及時瞭解涉案項目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本文導讀中提及的情形,由於當事人對強拆的突襲完全沒有準備,也沒能固定下任何證據,以致於事後的維權可謂困難重重,在確認強拆行爲主體上都要費好大功夫。

故此,及時瞭解涉案項目的基本情況,透過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和村務公開,第一時間仔細研讀張貼出來的各種與項目有關的公告、通知是十分必要的。

這些都可能爲日後強拆發生時確定強拆主體提供幫助,更能讓被徵收人明晰自己將面臨的是何種“拆房”——徵收?協議拆遷?騰退?棚改?拆違?拆危?還是其他什麼名義。

守房原則四:切勿落入刑事責任陷阱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無論你怎麼守房,如何堅決,都切不可因爲守房而讓自己落入違法犯罪的陷阱之中。

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選擇了煤氣罐、金屬農具等具有相當殺傷力的工具進行守房,其後果很可能不堪設想。

範木根、丁漢忠等的遭遇絕不能再上演,否則徵地拆遷所帶給被徵收人的傷痛,就實在太過於沉痛了。

總之,守房是一個“盡力而爲”的事情。

對於合法的房屋,實在守不住就算了,違法強拆行爲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而自己的補償權益也有望透過法院的公正判決而得以大部分的實現。

其中的“度”,是需要廣大被徵收人仔細拿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