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糾紛案例:新行訴法解釋第64條對被徵收人訴權的影響

徵地拆遷糾紛案例:新行訴法解釋第64條對被徵收人訴權的影響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

根據其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即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新解釋將對被徵收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影響呢,這需要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不斷檢驗。

本文,來透過在明律師樑紅麗所代理的一起案件窺探這一問題……

【基本案情:違法強拆後的艱難維權】

近期,樑紅麗律師代理的西北某省李先生的徵地拆遷糾紛案件,險些受到該新的司法解釋的影響。

2016年初,李先生經營的賓館以及停車場被納入某國道改擴建施工的徵地範圍。

據悉,該停車場的土地使用權是李先生2000年向該鎮政府購買所得。

因爲法治的不健全,鎮政府始終未協助李先生辦理該土地的使用權手續。

李先生取得土地後,依法對土地進行平整,並在使用權範圍內修建圍牆及附屬建築。

李先生的土地被納入徵收範圍之後,因爲補償安置問題始終未取得一致意見,並未在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迫於工期緊張的壓力,鎮政府於2016年9月強行拆除了李先生停車場的建築,並在平整土地後強行實施了綠化。

鎮政府強拆行爲發生後,樑律師依法指導當事人提起強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法院的審理,法院依法判決強拆行爲違法。

強拆案件審理期間,關於補償安置的溝通協調一直在進行。

鎮政府的補償標準雖有提高,但始終未能彌補李先生的實際損失。

2017年10月,爲促使案件進一步的溝通協調,樑律師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認爲鎮政府的佔地行爲並無徵地批文,屬於違法佔地,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爲,該案件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複議前置程序,故裁定駁回了李先生的起訴。

2017年11月,李先生根據法院裁定,依法向鎮政府的上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過延期,2018年2月10日,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認爲李先生提起復議的期限超過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六十日的期限,決定駁回李先生的複議申請。

李先生的複議申請是否超過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六十日的複議期限呢?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即告知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複議的權限,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鎮政府違法佔地時,與李先生一直在溝通補償安置問題,始終未依法告知李先生提起行政複議的權利。

同時,根據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2017年10月,李先生就鎮政府強佔其經營用地行爲提起行政訴訟時,並未超過原司法解釋規定的不超過2年的起訴期限。

2017年11月,法院告知案件屬於複議前置案件,裁定駁回李先生起訴後,應當作爲起算李先生提起行政複議六十日的起點。

故李先生在法定的十五日內,因不服複議決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案件仍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

【法律分析:起訴期限縮減帶來的變化】

回溯本案,強拆、佔地的時點發生在2016年9月,因爲強拆訴訟以及其他輔助程序的開展,李先生與鎮政府的補償安置協商一直進行着,至2017年10月李先生提起行政訴訟,案件已經超過一年的時間。

因爲提起訴訟、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發生在2018年2月8日之前,所以,仍然應用舊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法釋〔2000〕8號)的規定。

通常,徵地拆遷案件的全部程序並不是同時提起的,而是根據律師主導的一個最主要案件,結合其他程序進行輔助,進而推進補償安置的協商談判。

當然,這種訴訟設計也有減輕當事人負擔、減少當事人律師差旅費用支出的考慮。

實際上,絕大多數的徵地拆遷類案件,會在律師主導的一個主要程序的基礎上達成補償安置協議,這是此類案件的一般規律。

同時,因舊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2年起訴期限的緣故,在主程序未果的情形下,其他程序會在兩年內提起,這也能適當延長當事人的維權期限。

就本案而言,決定在2017年11月提起復議程序,是結合李先生與鎮政府談判未果的實際進行的。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如果李先生提起訴訟的期限在2018年2月8日之後,舊司法解釋規定的兩年訴訟期限已經失效,李先生將喪失提起違法佔地訴訟或者行政複議的權利。

新行訴法司法解釋生效之後,未告知行政相對人訴訟期限的行政行爲,起訴期限將一律變爲不超過一年,這對徵地拆遷案件當事人的維權期限,將產生重要影響。

同時,也將促使律師業已形成的維權模式進行重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