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時代下被徵收人對《徵收與補償條例》的三大認知誤區!

時代在不斷的前進,而每一個前進中,我們都能看到拆遷的影子。2019年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的第八個年頭,這部法律對於咱們被徵收人來說影響巨大。最近愛土拆遷律師團接觸到不少的案子中,我們卻發現許多被徵收人對於這部法律的理解出現了比較嚴重的三個誤區,甚至會影響我們的補償。

新拆遷時代下被徵收人對《徵收與補償條例》的三大認知誤區!

誤區一:“強拆沒了”

“強拆”對於咱們被徵收人來說看的多也聽得多了,而隨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實施,很多被徵收人滿心歡喜,認爲“強拆”終於退出了歷史舞臺,以後再也不會遇到了。

其實不然,在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的時候,“強拆”被分爲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行政強拆”是經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司法強拆”是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咱們很多被徵收沒搞懂的是,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開始實施之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便被廢止,同時被取消的是行政強拆,而司法強拆到現在依然是存在的。

縱觀拆遷的歷史,拆遷中的悲劇大多都是因爲強拆而發生,“行政強拆”的廢止也是我們國家司法的進步。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被徵收人收到徵收決定公告和徵收補償決定書,在6個月之內既不簽字,又不復議或者訴訟的,那麼徵收方便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作出行政強制裁定書,進行強拆。

愛土拆遷律師團在這裏提醒大家,如果補償不合理,不簽字是可以的,但是在收到徵收決定公告和徵收補償決定書之後仍然置之不理,也不走法律途徑維權,那麼咱們離司法強拆真的就不遠了。

誤區二:拆遷獎勵越高越好

沒錯,這是很多人的想法。當然拆遷法律也支援拆遷項目設定一定金額的獎勵,提高大家的搬遷積極性。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拆遷應該設定獎勵,這個時候咱們很多被徵收人就會以爲拆遷獎勵越高越好,只要徵收方給我就拿。但是愛土拆遷律師團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是拆遷獎勵越高就越好。重點是房屋補償,房屋補償,房屋補償,重要的事說三遍。

拆遷獎勵,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固然讓人心動不已。讓大家以爲是佔的便宜,但實際上,“羊毛出在羊身上”,拆遷獎勵只是你的房屋補償款中劃出來的一部分。徵收方正是利用人們想佔便宜的心理,設定一些高額的拆遷獎勵,吸引被徵收人儘快簽字搬遷。

結合近年來發生的不少違法拆遷案例,我們總能發現高額拆遷獎勵的影子。待被徵收人簽字後才發現,房屋補償不合理,此時悔之晚矣。

在房屋徵收中,咱們被徵收人一定不要看到高額的獎勵就心急火燎的去簽字。一定要先了解自己房屋的情況,評估自己房屋的價值。如果房屋補償合理,那麼這筆獎勵我們是當然要去爭取。但是如果我們發現給出的補償標準並不合理,拆遷獎勵卻很高,這時我們就要注意這獎勵拿不得,儘快的透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爭取自己合理的房屋補償。

誤區三:僅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農村房屋拆遷不適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規定:爲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就會讓咱們非常多的被徵收人產生了歧義,以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僅僅適用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其實在現實中並不是只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才能參考這部法律,如“城中村”、“納入規劃區”、“城郊”等區域的補償都可以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所以“城中村”、“納入規劃區”、“城郊”等區域的補償都可以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於咱們被徵收人來說非常重要,影響着以後的補償,我們被徵收人一定要去多理解,如果有不理解的地方,也可以來電和我們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