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維權的幾大誤區,堅決避開就有望提升房屋拆遷補償!

對於徵收維權,越來越多的老百姓開始重視起透過各種途徑來學習、積累經驗,這無疑是很好的進步,是這一領域法治成長的標誌。

徵收維權的幾大誤區,堅決避開就有望提升房屋拆遷補償!

然而在實踐中,仍有一些常見的認識誤區佔據着廣大被徵收人的頭腦,給徵收維權制造着各種困難和障礙。

那麼,究竟都有哪些常見的維權誤區呢?

誤區一:提起復議、訴訟就不能強拆、逼遷了

一些被徵收人認爲,在針對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等關鍵性檔案提起復議、訴訟程序後,徵收方就不能再實施強拆、逼遷行爲了,自己的房屋就會進入“安全區”,強拆的威脅也會暫時得到解除。

問題在於,這種理解從邏輯上是完全錯誤的,從現實層面更是大錯特錯的。

從邏輯上講,訴與不訴和強拆、逼遷與否沒啥關係。

複議訴訟所能停下來的,只能是合法的司法強拆或者行政強拆。

而對於實踐中大量存在的違法暴力強拆及各種花式繁多的逼遷手段,即使不復議不訴訟它也是不該出現的。

換言之,一旦徵收方打定了透過逼遷手段向被徵收人施加壓力,或者乾脆採取誤拆、幫拆、偷拆等下三濫的招數實施強拆,那是任何程序也攔不住的,因爲二者並不在一個思維軌道上。

故此,即使被徵收人針對上述檔案提起了程序,仍然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放鬆對強拆、逼遷行爲的警惕,甚至可以說要進一步加強防範纔對。

實踐中就曾發生過徵收決定在訴訟中,法院正審着呢,那邊房子就被拆了的情形。

而法院甚至對當地政府下達了措辭嚴厲的司法建議,卻仍然無濟於事。

這個問題的正確理解是:其一,程序該提一定要提。

只有提了,才能避免自己的房屋、土地被合法的強徵強拆,爲自己日後獲取補償或者國家賠償奠定基礎;其二,程序提了也絕不能放鬆守房、應對逼遷那根弦,不能把一紙起訴狀當成護身符。

不妨將這視爲一種“慢藥”,得吃幾天才能起作用呢,而不是藥到病除的絕招。

誤區二:補償安置未落實,就不用急着提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多個地方的規範性檔案中也規定,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未按規定支付的,社會保障費用未按規定落實的,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一些被徵收人就此認爲,只要我不在協議上簽字、不配合各種程序步驟、不去主動領取補償款,那就是補償安置不到位,徵收方就無法拆除我的房屋,我也就暫時不需要委託律師維權。

很遺憾,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其一,590號令規定了徵收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這二者就是用來對付久拖不決的“釘子戶”的。

也就是說,甭管你同意與否,到了一定時間節點上,徵收方就會發動這樣的終極程序來合法的拆掉你的房屋。

此時強調“沒主動領錢”是沒用的,因爲錢已經給你撥付到專用帳戶中了,你隨時可以領走,這就叫“按時足額支付到位”而不是未支付。

其二,有的被徵收人會認爲自己不配合入戶調查、評估,不選擇補償安置方式,徵收方就沒轍了。

實際情況卻是,上述兩份檔案照樣會下來,而且實踐中的法院照樣會依法判決。

總之,一味逃避、躲閃是解決不了補償糾紛的,只會最終落得一個房屋土地盡失而補償少得可憐的惡果。

事情的真相是,提各種程序、採取各種維權行動的目的就是爲了提升補償數額,而單純的消極等待卻只能指向那依據徵收補償方案得出的徵收方既定的補償數額,而這無疑不是被徵收人想要接受的。

誤區三:自己主導維權大局而不相信律師

被徵收人和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之間的關係總是很微妙:又需要、依靠又不信任。

正所謂“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真正理智的被徵收人會將維權的大局交給專業律師來掌控,自己則積極配合參與,就像病人配合醫生的治療方案一樣。

實踐中,不夠理智的情形有很多,譬如以下幾個:

其一,律師不久任,一個訴換一個。

很多被徵收人熱衷於一個訴一個訴的請律師,請了A律師負責a訴訟,一看輸了就覺得這律師不成,馬上換B律師上陣……這麼一折騰,哪個律師都沒有對案件真正深入進去,都只是淺嘗輒止、蜻蜓點水一般的介入一些表象問題,難以觸及徵收補償糾紛的真正實質核心,也就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徵收補償糾紛。

同時,後面介入的律師勢必會受到前面律師所提步驟的影響,難以真正的發揮其能力,反而越來越受限於案情。

我們主張請律師進行“一攬子”維權,針對全案制定一個儘可能科學合理的維權策略,分步驟來具體實施,每一個訴都只是其中的一環,而絕不是全部。

這樣去設計,纔是符合徵收維權案件的客觀規律的。

其二,指揮律師,自己提訴訟讓律師去開庭。

這種情況是專業徵收維權律師最不願面對的,也是極不合乎情理的,相當於外行領導內行,病人開藥醫生抓藥。

需要注意的是,律師和被徵收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被徵收人若未經與律師溝通而直接提起程序要求律師開庭、參與,律師是有權拒絕的。

且這類自行提起的程序往往具有很強的隨意性,並不能起到促進糾紛化解的作用,反而白白浪費了被徵收人的時間和精力。

其三,只諮詢,不委託。

有的被徵收人認爲自己是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的,只需要找專業律師諮詢幾次,就能自行將整個程序搞定,而諮詢費用似乎比代理費用更划算一些,有的律師、律所甚至是不收諮詢費的。

問題在於,律師給你認真講過之後,你還是不知道該怎麼做。

故此,單純的進行諮詢意義是有限的,諮詢完這家再諮詢那家沒問題,但最終還是要做出決定委託哪一家,讓律師開展工作。

總之,在明拆遷律師衷心希望大家多做有意義的行動,少走彎路。

走出誤區,迎來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就有希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