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過程中需要摒棄的錯誤認識

拆遷過程中需要摒棄的錯誤認識

拆遷對於許多被拆遷人來說都可遇而不可求,但並非所有的拆遷補償都能稱心如意。對於明顯過低的、不合理的補償標準,被拆遷人也應主動維權,爭取提高補償。而大多數被拆遷人都缺乏維權的經驗與技巧,面對拆遷方的花言巧語,從而陷入錯誤的認知,最終做出錯誤的決定,使維權變得難上加難。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爲您總結出了以下兩大錯誤認知,各位被拆遷人一定要多加留意。

一、忽視檔案的重要性

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會遇到許多檔案,例如拆遷之初的土地徵收公告、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房屋調查評估明細表等,以及拆遷後期的拆遷安置補償決定書、限期交房通知書、強制拆除通知書等等一系列的檔案。這些檔案在整個拆遷的程序中,對於被拆遷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全部都會對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拆遷並非兒戲,拆遷是行政程序,也是國家公權力的體現。各位被拆遷人千萬不要以爲只要守住房子不被強拆,時間拖得越久拆遷方壓力就會越大,最終就能迫使拆遷方妥協,從而取得高額的補償,這樣的認知是極其錯誤的。對於逾期未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拆遷方可依照正規的行政程序依次作出拆遷安置補償決定書、限期交房通知書等一系列檔案,最終在前置手續齊全的前提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房屋。被拆遷人忽視了拆遷相關檔案的重要性,未在60日和6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對這些檔案提出具有針對性的異議程序,那麼房屋一定難以避免被強拆的命運,補償也必然難以得到提高,反而會因房屋被強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胳膊擰不過大腿,維權難有好結果

徵收拆遷雖然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並實施,是國家公權力的體現,但其也並不能違背國家法律的規定,一切的徵收拆遷都必須保障被拆遷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並非所有的徵收拆遷都是程序、內容均正當合法的,違法實施的徵收拆遷行爲也很常見。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只要拆遷行爲涉嫌違法,各位被拆遷人均可尋求公權力的救濟,使用司法的力量去對抗行政違法行爲是切實可行的最佳途徑。行政訴訟法已經明確了起訴政府部門是合法有效的途徑,有法律依據且受法律保護。拆遷方對於未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拆遷戶所採取的常用伎倆便是威脅逼迫等手段,只要嚇唬住了被拆遷人,那就可以隨意拿捏了。各位被拆遷人若是下定決心維權,便應當做好被拆遷方威脅逼迫的心理準備。若是對維權的相關問題還存有疑問,便可以隨時向專業拆遷律師進行諮詢,必要時可委託律師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