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補償就徵收,市政府被判違法

山西省某公司750平米的土地使用權突然被當地市政府收回,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案件訴至最高法院,法院支援了公司方委託律師的觀點,認爲案涉收回使用權行爲程序違法,最終判決確認市政府該收回行爲違法。下面一起來看看案件的具體情況。

沒補償就徵收,市政府被判違法

某公司在山西省擁有一塊土地,2005年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06年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後當地市政府爲實施道路改造建設,2014年發佈了一則《通告》,並公示於當地日報和政府網站上,該《通告》載明,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權。

公司不服市政府的收回行爲,委託律師維權,經調查,律師認爲,首先,市政府在補償事宜均未落實的情況下,直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程序違法,其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主體是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作爲地市一級的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顯然屬於濫用行政權力。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市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爲違法。

案件審理過程中,市政府辯稱,市政府對收回道路改造區域內的土地使用權作出通告,並在媒體進行了公示,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因實施道路建設改造工程的需要,市政府與相關職能部門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驟並應依法及時解決補償問題。在本案中,市政府收回公司擁有使用權的750平方米土地時,既未聽取公司的陳述申辯,也未對涉案土地的四至範圍作出認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對公司進行任何補償,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市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爲違法。

晏清專業拆遷律師解讀: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使用城市市區的土地和房屋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由專業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的土地或房屋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評估結果,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補償,之後纔可以要求被徵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要徵收必須先補償,實踐中,如果未收到補償就被徵收或徵用,都屬於違法徵收,遇到這種情況,被徵收人可以以此爲突破點,與徵收方進行談判或透過法律途徑維權,情況複雜的,還是建議委託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