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需要哪些必要條件?

一、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需要哪些必要條件?

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需要哪些必要條件?

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需要有以下必備條件,

其一,有生效的房屋徵收決定。對被徵收人房屋給予補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均是依據徵收補償方案,而徵收補償方案是房屋徵收決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徵收決定是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之一。

其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可能由於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事項與房屋徵收部門存在不同意見;或者因被徵收房屋產權人不明確(如產權人下落不明;被徵收房屋產權存在爭議,正在訴訟中;有人主張權利,但無產權關係證明等),補償對象無法確定、協商活動無法進行等原因,致使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

其三,在保障了被徵收人補償安置選擇權的情況下,依法應該給予補償各項目之金額(國務院590號令第十七條)、保障住房(國務院590號令第十八條)、用於產權調換房屋以及提供的週轉用房(國務院590號令第二十二條)已經確定併到位。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當代社會,政府所進行的一系列的活動都受到社會的廣大的關注和監督,所以一舉一動必須要符合社會利益和普通老百姓的利益,比如說拆遷工作的話不能夠進行強拆,在此之前需要和老百姓進行一個充分的溝通,以達成相關的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