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有哪些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四百一十八條【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實行效果】以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二、土地使用權有哪些
類型
(一)劃撥的土地使用權:
是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對使用者給予一定的補償等,獲取到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它存在兩種基本形式:
(1)經過政府根據法律批准,使用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有兩個特徵,一是要經過人民政府的合法批准,二是獲得土地的使用者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2)無償的獲得土地使用權,它也有兩大明顯的特徵,一是同樣要經過政府的根據法律依法批准,二是使用者獲得的是無償土地使用權,所以不用繳納任何的費用。
(二)讓出式土地使用權:
國家作爲土地擁有者的身份在一定期限內讓出。
有以下特徵:
(1)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要加納一定的金錢。
(2)要土地使用權是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根據簽訂的合同爲依據。
(3)土地使用權是有一定的物權,它分爲三類,協議讓出土地使用權、招標讓出土地使用權和拍賣讓出土地使用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設用地的使用人應該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使用權。
如果要改變土地使用權的,需要經有關部門的審批,經批准才能改變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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