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時,這幾類“違建”房屋在拆遷是可以拿到補償

徵地拆遷時,這幾類“違建”房屋在拆遷是可以拿到補償

很多老百姓會遇到這樣的問題,自己在農村修建的房屋,面臨拆遷莫名其妙就被認定違建。對於認定違建後,能不能拿到補償,是大多數咱們老百姓最關心的一個問題。畢竟咱們花費了精力,財力和時間修建起來,憑什麼就直接認定成違建了?那違建面臨拆遷到底有沒有補償,哪些“違建”是可以拿到補償的?

今天拆遷律師團具體爲大家分析,有六類常人眼裏的“違建”房屋是可以拿到拆遷補償或透過補辦手續的方式取得合理補償的。

一、加蓋的房屋面積

2008年前加蓋房屋就屬於這種情況。農民朋友家裏的孩子成家,人口相對增加,面積不夠住,肯定住房需要增加面積,老百姓也就理所當然的加蓋房屋。但很多人不知道,加蓋房屋也是需要到當地政府申請建房許可的,直接就把房屋先建起來。面臨拆遷時才被告知,加蓋部分房屋屬於違建。這個時候,就算想補辦證件肯定也是來不及的。

對於這種加蓋部分的房屋違建,其實是可以拿到補償的,一般會給予建築成本價補償。

二、超建不多的面積

所謂超建面積,即使是指超出批准建設的面積。咱們農村建房也是有人均宅基地面積規定的,這個政策是由各省自行制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不少農民朋友覺得批下來的面積不夠住,或者說只夠住人,無處堆放農機農具,於是又會在批准面積之外擴建一些面積來做偏房。這就會超建的部分面積屬於違章建築。在拆遷時,會遇到補償難題。

對於超建面積不多的房屋,咱們農民朋友可以透過補辦手續來讓超建的部分合法化。這樣再拆遷時,補償也就少不了了。

當然還需要警惕,一些地方,不僅對於超建部分按違建拆除,不予補償,甚至對於未超建的面積“一刀切”的同時認定爲違建,也不予補償,或壓低補償。這樣的行爲就是帶有私心了,屬於違法了。

三、樓層超高的面積

一般建房時,很多政府都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建幾層纔是合法的。但是面臨徵收時,徵收方卻以房屋超高超建爲由,不給予補償。這其實也不合理,因爲只要是合法用地,層高不過分超高(通常爲3層),就應當本着“法無禁止即可爲”的原則不予追究。這樣的房屋是應當合理補償的。

注:“法無禁止即可爲”,是法學中一個法理上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的適用主體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俗的解釋,就是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沒有禁止的行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去做。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並且不受法律、法規、規章的制裁。

四、接受罰款的違建房屋

農村房屋有不少是給村裏幹部打個招呼就開始建房了,實際上是沒有取得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的。在衛星拍照發現他在無證建房或者有人舉報他違建時,城鄉管理部門就會派人下來查處,並進行罰款。

有時候相關部門罰了款後,也沒明確說要拆除,甚至會讓儘快補辦手續。此時,咱們農民朋友透過補辦手續,就可以讓房屋合法了。在拆遷時,應當合理補償。

五、證件不全的房屋

這種房屋在農村很常見,一些農民朋友只有宅基地證,也就是在建房前鄉村裏申請了一塊宅基地,並獲得了縣裏批准,取得了宅基地。但是大家不知道,取得宅基地只是在農村建房的第一步,還應當申請規劃建設許可。這一類房屋由於已經合法改變了土地利用性質,那麼在拆遷時應當合理補償。

第二種是有宅基地證和規劃建設許可手續,但是沒有去辦房產證(不動產權證),但由於土地手續合法,建房手續合法,這類房屋也應當合理補償。

六、因歷史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的無證房屋

第一類無證房: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無證房屋。

由於歷史原因,一些建築形成於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當時很多建成的房屋都是沒有證件的。如果用現在法律要求分析歸爲違章建築,這顯然不行。而我們的《城鄉規劃法》恰恰就是2008年制定出臺的。

因此,我們可以依據這個時間來判斷農村的違建。沒有建在耕地上並且是2008年以前建成的房屋,那麼是不應當算作違建的。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法不溯既往。即,我們今天制定的法律只能規範今天或明天的事,不能反過去規範過去的事。這部分房屋在拆遷時必須合理補償。

第二類是由於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房屋無證。最開始農村建房管理較鬆,對產權這方面也沒有管理到位,因此農村有很多無證房。那麼這類無證房屋不等於違章建築,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沒有產權證明,在拆遷的時候依舊可以拿到全額補償。

第三類是由於地方政策原因導致的無證房。比如說農村納入規劃區了,一些地方就會嚴格限制建房,不給批准。但是咱們農民又有建房的需要,這樣的環境下建起來的房屋,只要符合人均宅基地面積政策,也沒有超建太多,那麼是可以獲得合理補償的。

今天一次性爲大家科普講解了六類“違建”房屋,他們在拆遷時,是都可以爭取到合理補償的。當然,只要咱們的房屋拿不出合適的理由,而又在客觀上違建了,那麼是很難爭取補償的。希望大家要清楚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