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收藏!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合法嗎?4大關鍵審查點一文奉上!

值得收藏!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合法嗎?4大關鍵審查點一文奉上!

在紛繁複雜而又牽扯到農民未來生計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徵收行爲究竟是否合法將直接關係到老百姓所能拿到手的補償安置。

那麼,被徵地農民究竟該從哪些方面對涉案項目進行審查呢?本文,在明律師爲大家奉上經長期實踐檢驗的4大關鍵點,相信會讓大家的依法維權更有針對性……

 關鍵審查點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對於廣大被徵收人而言,“方案”無疑是一個徵收項目中最敏感、最重要的檔案。

因爲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叫“方案”的都是直接規定被徵收人所能獲得的補償安置的,屬於徵收項目的必備材料,沒有就是違法的。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的方案,在明律師提示大家要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其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徵地依法報批後產生的材料,但絕不意味着對其的審查只能在徵收土地公告之後展開。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九)項就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第(十一)項進一步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由此可知,所謂批前“徵地告知書”的主要內容事實上就是批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故被徵收人一定要在批前的這一階段中及時對這些內容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這要比到了批後才知道有利得多。

其二,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要從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來進行審查。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這一方案的公告內容包括: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從實體層面,被徵收人要注意審查公告方案中的補償事項是否全面,是否存在實踐中較常出現的沒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的情形。

同時,要着重關注補償標準是否依照自然資源部的規定每2至3年更新一次,並及時查閱所在地的相關規定作爲重要依據。

對於補償標準畸低的情形,被徵收人要及時行使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的權利。

從程序層面,被徵收人要注意方案公告的形式是否合法,尤其是是否存在以補償安置手冊的發放代替公告的做法。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關鍵審查點二:是否存在“未批先佔”“少批多佔”違法行爲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要合法徵地就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獲得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的徵地批覆,這才叫“依法報批完成”。

未獲得徵地批覆即動工佔地、拆除房屋的行爲即爲“未批先佔”;只批覆了1000平方米卻實際佔用了10000平方米,即爲“少批多佔”。

對於此類典型的土地違法行爲,被徵地農民的維權“規定動作”是向當地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查處申請,要求其履行查處土地違法行爲的法定職責,責令停止佔地、施工等違法行爲,進而獲取與徵收方就補償安置事宜進行協商談判的機會。

實踐中這類申請的效果有時並不十分理想,很多地方的自然資源部門迫於其“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尷尬身份和項目建設的巨大壓力,往往對違法行爲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查處申請消極應對甚至乾脆選擇不作爲。

也有時它們會選擇主動與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進行口頭溝通,對涉案土地違法行爲的查處難度“大倒苦水”,表示爲了確保那些“重大民生建設項目”的按時推進自己也十分爲難。

此時,被徵地農民倒是沒必要“一根筋”地堅持要求其履職查處或直接起訴其行政不作爲,只要能據此而搭上與徵收方協商談判的平臺,維權的目的就已經實現了。

 關鍵審查點三:遭遇違法逼遷、偷拆時立即報警

有逼遷和偷拆的項目,自然是不合法的項目,這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

問題在於,要做到面對逼遷甚至偷拆時堅決撥打110報警求助,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出於各種顧慮、誤解,而自顧自地認爲警方和徵收方都是一家子,報警也沒用,進而放棄了這一重要而有效的關鍵審查點。

透過報警,被徵地農民可以將公安機關拉入到徵收維權的大局中來,利用其不作爲、亂作爲的可能違法點獲取與徵收方協商溝通的契機。

可以說,公安機關雖不能直接解決補償安置矛盾,卻是開啟這類矛盾的關鍵鑰匙。

根據《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爲的通知》之規定,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徵地拆遷的行爲要依法嚴格禁止。

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到場“維持秩序”的說辭並不能成爲公安機關違法行爲的藉口,維持秩序也是參與拆遷的一種形式。

關鍵審查點四: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最後一步,其後便是司法強徵登場。

被徵地農民要對這一文書保持高敏感度,一旦見着要及時依據最高院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條款對其進行審查。

審查也就是兩個角度:其一,實體上,徵收方是否依法履行了補償安置職責;其二,程序上,徵收土地的程序步驟是否嚴格合法。

具體內容大家可以查閱《責令交出土地,你交,還是不交?》一文,茲不贅述。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這4大關鍵審查點絕非徵收維權的全部,但卻無疑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廣大被徵地農民要在這些方面多下功夫,加深對相關規定的學習和理解,在面臨徵收項目時沉着冷靜、按部就班地進行靈活運用,才能收穫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

寄希望於徵收方自覺主動的依法行政,是一種很好的理想,但絕非現下可以達到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