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管下達違建通知書多久強拆
城管下達違法建築通知書,並且責令限期拆除的,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又不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城管可以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章建築的表現形式
(1)未經批准、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築的;
(2)相關法律出臺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說,法律出臺後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
(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於違章建築,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
(4)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覆都不給;
(5)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是政府默許;
(6)透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築;
(7)棚戶區;
(8)政府拆遷徵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認定屬於違法建築後,城管部門下達認定通知書並責令限期拆除的,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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