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投訴違法拆遷糾紛?

怎麼投訴違法拆遷糾紛?

一、怎麼投訴違法拆遷糾紛

投訴違法拆遷糾紛就需要收集拆遷方違法的證據到拆遷管理行政部門和人民政府投訴;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爲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爲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爲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爲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二、強拆的合法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步,催告階段。

如果在期限內拆遷戶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既沒有複議也沒有訴訟且沒有搬家騰房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拆遷方應當下發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催告書。

實踐中,有些拆遷方把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混爲一談,把徵收補償決定發成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這是違法的。拆遷戶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申請依法撤銷。

第二步,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自催告函送達被徵收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被徵收人仍未履行《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義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即使拆遷戶沒有履行《徵收補償決定》的義務,拆遷方也不能擅自強拆。拆遷方應當向當地法院遞交相應的材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材料包括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法院審理階段。

法院受理拆遷方強制執行申請後,會詢問拆遷方和拆遷戶雙方的基本情況,調取相關證據來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執行性進行審查。在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0天內,法院需作出是否執行司法強拆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許強制執行的,會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相關裁定送達申請的機關。

第四步,強制執行階段。

法院作出執行司法強拆的裁定,執行裁定送達給被執行人(拆遷戶)之日起15日後,被執行人(拆遷戶)仍未按照裁定要求履行義務,那麼強制執行便正式開始。

拆遷存在違法的行爲對於被拆遷方是可以直接到拆遷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確定對方存在違法的行爲,這樣自己的申請纔會獲得受理,所以,對於拆遷方一定要走合法的程序,只有法院下達了拆遷決定才能實施對房屋進行拆遷。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