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租公房動遷中,同住人是如何認定的?

上海承租公房動遷中,同住人是如何認定的?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在被徵收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視爲同住人。
法律依據: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戶進行補償。
被徵收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爲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承租人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