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詳細流程

企業拆遷詳細流程

對於企業遇到需要拆遷的情況,是有一定的程序的,即拆遷要按照程序規定進行,那麼本文就企業拆遷流程做簡單介紹。

一、企業拆遷詳細流程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佈拆遷公告 → 拆遷人書面通知拆遷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 → 被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瞭解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和搬遷過渡方式等事項 →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

(1)達成協議自動履行。→ 拆遷人給錢,被拆遷人交房。

(2)達成協議不履行,在拆遷期限內未給予補償或拒絕搬遷的 → 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 訴訟期間,協議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拆遷達不成協議 → 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管理部門裁決。房屋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

a.當事人認可裁決內容時,可依裁決自動履行。

b.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 :

(a)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b)當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企業拆遷詳細流程 第2張

二、相關法律知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爲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企業拆遷詳細流程 第3張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