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員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賠償?

現在有很多公司會選擇搬遷到對於自己公司條件更好的地方,但是對於員工來說就不一定是更好,更方便的地方,如果公司地址選擇搬遷,但是對於員工來說不願意去的話怎麼辦了?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爲您解答公司搬遷員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賠償?

公司搬遷員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賠償?

1、可以直接和公司商談解除勞動合同。這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2、屬於合同到期,但工作時間較長,而且是公司有搬遷計劃。一般經協商應該按常規的“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來經濟補償員工。這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七條。

3、這種情況一般最少可以得到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的的10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公司不給,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檢部門投訴公司,只要書面證據充分、真實,90%以上都會成功的。(近10年的勞動合同、工作記錄、社保、完稅記錄等,越全越好。缺資料也可以,但維權成功率會相應降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並且要求公司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賠償金額需要和公司進行具體的協商,工作如果有一年以上,最少要支付六個月的工資給勞動者,否則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相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