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土地使用權是否能遺贈?

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就是遺產。繼承時要看是否被繼承人享有所有權,還要分析該遺產能否被繼承。隨着法治社會建設的不斷推進,公民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高。很多人有這樣的疑問,被繼承人生前的享有,公民的土地使用權是否能遺贈?跟隨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公民的土地使用權是否能遺贈?

一、可以繼承的遺產有哪些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於1985年9月11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繼承法》的上述規定作了如下解釋:

1、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等。

2、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爲遺產。

二、公民的土地使用權是否能遺贈?

1、土地使用權證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

根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文頒佈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26條關於“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而死人不會“直接使用”,所以土地局換證時疏於查實登記人是否是“直接使用土地的個人”。

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國有土地,其死後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發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8條:依照本條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三、宅基地使用權能否作爲遺產繼承

不能作爲遺產進行繼承。

因爲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爲: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爲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於繼承的特殊財產。

宅基地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存在,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作爲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權的享有者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以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相信大家都知道了。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作爲遺產進行集成的,但是需要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這樣纔可以享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宅基地比較特殊,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纔有資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所以宅基地使用權不適宜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