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合同違約怎麼覈算

一、土地出讓金合同違約金怎麼覈算

土地出讓金合同違約怎麼覈算

土地出讓金合同違約金覈算方法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爲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5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爲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爲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爲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爲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築面積上去核算,纔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爲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爲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三、什麼是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部門將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透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項目,採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可透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爲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複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稅收是國家作爲管理者對納稅人爲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採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一個內在矛盾的複合體。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是租非稅,似稅非稅。

所以說,土地出讓金合同違約金的核算方法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當一方違約時應根據違約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同時當事人也可以與對方約定違約金的計算辦法。另外土地出讓金的意思是政府部門將土地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照規定給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費用。